按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之宗旨,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並以提供公費,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是以接受公費軍事教育者,並非僅以完成軍事教育為已足,而是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兵役為主要目的。因此,軍事學校與依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錄用之公費生之間,即屬為了達到上開行政目的,雙方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並負擔完成學業並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義務之行政契約。
- Jun 07 Tue 2016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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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行政契約─軍事學校V.S.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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